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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75-94
(公安部1994年3月11日发布1997年7月1日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范工程立项、招标、委托、设计、审批、安装、调试、验收的通用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安全防范工程。
    2术语
    2.1建设单位
    安全防范工程的委托单位。
    2.2设计单位
    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
    2.3施工单位
    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开通、工程设备维修服务的单位。
    2.4安全防范工程
    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灾害事故为目的的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工程。
    2.5工程规模
    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工程规模,并分成三级。
    2.5.1一级工程
    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5.2二级工程
    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工程。
    2.5.3三级工程
    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3工程立项
    3.1一级工程立项
    3.1.1一级安全防范工程申请立项前,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
    3.1.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a.任务来源;
    b.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c.被防护目标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d.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目的要求;
    e.建设工期;
    f.工程费用概算;
    g.社会效益分析。
    3.2二、三级工程立项
    3.2.1二、三级安全防范工程立项前,必须有设计任务书,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请设计单位代编。
    3.2.2设计任务书的内容:
    a.任务来源;
    b.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c.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目的要求;
    d.建设工期;
    e.工程投资控制数额;
    f.建成后应达到的预期效果。
    3.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经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正式立项。
    4资格审查与工程招标、委托
    4.1资格审查
    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有省、市级以上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的工程设计、施工的资格证书,并经建设单位所在地区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的资格验证,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
    4.2工程招标与委托
    4.2.1工程招标
    a.建设单位根据任务书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广告或通知书;
    b.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勘察工作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c.投标单位密封报送标书;
    d.当众开标、议标、审查标书,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e.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4.2.2工程委托
    建设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提出委托,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委托书和设计任务书要求,提出项目建议书或工程实施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委托生效即可签订合同。
    5合同
    5.1合同内容
    a.工程名称和内容;
    b.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各方责任、义务;
    c.工程进度要求;
    d.工程费用及付款方式;
    e.工程验收办法;
    f.人员培训及维修;
    g.风险及违约责任;
    h.其他有关事项。
    5.2合同附件
    a.中标文件或委托书;
    b.设计任务书;
    c.双方认定的其他文件。
    6工程设计
    6.1初步设计和方案论证
    一、二级工程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和方案论证。初步设计应在工程委托生效后进行。
    6.1.1初步设计应具备以下内容:
    a.系统设计方案及系统功能;
    b.器材平面布防图及防护范围;
    c.系统框图及主要器材配套清单;
    d.中心控制室布局及使用操作;
    e.管线敷设方案;
    f.工程费用概算和建设工期。
    6.1.2方案论证
    6.1.2.1工程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应组织方案论证,由建设单位主持,业务主管部门、公安主管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及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参加。
    6.1.2.2对初步设计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费用、工期、服务和预期效果做出评价。对有异议的评价意见,须有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协调处理意见后,方可上报审批。
    6.1.3 初步设计审批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论证意见由建设单位报送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进入正式设计阶段。
    6.2正式设计
    6.2.1技术设计
    一、二级工程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前应进行技术设计。技术设计必须具备下述内容:
    a.设计任务书;
    b.设计报告;
    c.系统工作原理;
    d.中心控制设备的产品型号、制造厂家、产品主要功能;
    e.各种探测器、监控器材及其他前端装置的产品型号、制造厂家、产品主要功能;
    f.设备、器材清单。
    6.2.2 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包括以下内容:
    a.探测器布防平面图、中心设备布置图、系统及分系统连线图;
    b.管线要求及管线敷设图;
    c.设备、器材安装要求及安装图纸。
    6.2.3操作、维修说明书
    操作、维修说明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a.系统使用、操作手册;
    b.系统维修手册;
    c.计算机程序说明。
    6.3工程费用预算
    a.器材设备预算
    b.设计、施工费用预算;
    c.系统维护、修理费用预算;
    d. 工程验收费用预算。
    6.4设计文件及工程费用预算审查批准
    除有特殊规定的设计文件需经公安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外,均由建设单位主持对设计文件和预算进行审批。
    7工程实施
a.正式设计中的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费用预算审核批准后,工程方可进行施工阶段;
b.依据工程设计文件所预选的器材及其预定数量进行定货;
    c.按管线敷设图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管线敷设施工;
    d.按施工图的技术要求进行器材、设备安装;
    e. 按系统功能要求进行系统调试。
    8试运行及培训
    8.1试运行
    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由建设单位记录试运行情况。
    8.2试运行报告
    建设单位依据试运行期间的记录提出试运行报告,内容包括:
    a.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b.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c.误报警、漏报警的次数及产生原因的分析;
    d.故障产生的次数,排除故障的时间;
    e.维修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8.3培训
    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大纲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9竣工和初验
    9.1竣工
    工程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办法,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竣工,并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
    9.2初验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
    10工程验收
    10.1系统检测
    一、二级工程在正式验收前,必须由检测部门进行系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10.2验收文件
    一、二级安全防范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文件,三级安全防范工程可视具体情况简化。
    a.试运行报告;
    b.竣工报告;
    c.初验报告;
    d.系统检测报告;
    e.竣工决算报告;
    f. 正式设计齐套文件及竣工图纸资料。
    10.3工程验收委员会
    工程验收委员会(或小组)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安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技术专家组成。
    工程验收委员会可组成三个验收组:
    a.技术验收组;
    b.施工验收组;
    c.资料审查组。
    10.4审查与验收
    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查与验收
    10.4.1技术验收
    技术验收分器材设备验收和系统验收两项内容:
    a.器材设备验收
    所有器材应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b.技术系统验收
    以系统检测报告为依据,对照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检查系统性能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10.4.2施工验收
    施工验收分为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两部门。
    a.设备安装验收
    以检测报告为依据,检查安装质量和安装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施工安装规范的技术要求。
    b.管线敷设验收
    以检测报告为依据,检查明敷管线及明装接线盒,管井中缆线接头等部分施工工艺是否符合安装规范中的技术要求。
    10.4.3资料审查
    按本标准10.2条所列各项文件进行审查。要求文件齐全、文字准确、图纸齐套。
    10.5结论
    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综合10.4.1、10.4.2和10.4.3条的审查结果写出工程验收结论。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公安部科技司和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景方、杨志蓬、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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