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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编草案对高空抛物说“不”
    

北京高空抛物

高空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今年6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一小区内被高空坠落玻璃窗砸伤的5岁男童因抢救无效死亡。仅仅几天后,6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附近又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伤人事件,被砸中的一名女童当即倒地失去意识。

近期,各地频频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在21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场发言人记者会上,首位发言人、法工委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专门回应了高空坠物的立法问题。

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这一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在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还对“自甘风险”规则、“自助行为”规则等规定进行了完善。

多方施策解决高空抛物坠物问题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一直是侵权责任立法中的突出问题。侵权责任法施行近十年,几乎每隔一段时间,有关高空抛物的损害赔偿问题就会被人提起,争议一直不小,各方也高度关注。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护公众安全,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

草案二审稿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现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未作修改,常委会二审时作为一个问题进行了专门汇报,提出继续研究论证。

据了解,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明确建筑物管理人、施工者、作业者的责任,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发力。0.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在侵权责任编草案中并没有再作规定。对此,法工委方面给出的理由是:从民法典编纂来看,关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的关系,民法总则在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已经作了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编入民法典总则编中。

草案三审稿对高空抛物坠物新增多处规定,包括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同时,草案三审稿还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千零二十八条、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顺序对调,使有关高空坠落物侵权责任的规定衔接更为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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